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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重庆营菲印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重庆营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796号原告费某某,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某区某路显丰大道某期X栋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被告重庆营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邬维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重庆营菲印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