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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商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波之、刘春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波之,刘春光,刘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23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3777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庆君,该行职工。被告:刘波之。被告:刘春光。被告:刘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刘波之、刘春光、刘志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仁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