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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郭纯良与张娅、齐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纯良,张娅,齐红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1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纯良。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红伟。(现在周口市西华监狱服刑。)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纯良因与被上诉人齐红伟、张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纯良的委托代理人何景涛,被上诉人张娅及委托代理人郭宝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齐红伟因购货急需资金周转,向郭纯良借现金27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3.08.30-2013.11.30),超期还款罚息10%,张娅为其担保,并承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愿承担还清借款本金。2013年11月30日到期后,齐红伟又与郭纯良约定延期2个月,齐红伟在原借据上注明:此笔借款日期往下续两个月,2014年1月30日到期。后齐红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娅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15年4月,郭纯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齐红伟归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6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张娅负连带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齐红伟借郭纯良现金2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张娅所作保证担保超出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郭纯良主张借款利息借条中未约定,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支持。双方约定超期罚息10%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利计算。据此判决:1、齐红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郭红良借款2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张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驳回郭纯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齐红伟负担。郭纯良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娅承担齐红伟债务的连带还款责任。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借款时,张娅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齐红伟借款是因做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与其系配偶关系,自愿做本笔借款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愿承担还清借款的本金。按照此项条款的约定,担保人张娅应负连带保证责任,而原审判决却错误的认定张娅是一般保证,所作保证担保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担保人张娅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应是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令被上诉人张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张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错误。被上诉人张娅辩称,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担保人承担还清借款人本金。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据此,张娅只是一般保证。张娅与齐红伟并不是夫妻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应以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为准。张娅虽然为该笔借款作了保证,但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应适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综上,应依法驳回上诉人对张娅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齐红伟因涉嫌犯罪被判刑入狱。现在西华县监狱服刑。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张娅作为担保人对齐红伟的该笔借款承诺:“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愿承担还清借款人的本金。”其表述意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张娅为一般保证人并无不当。由于双方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六个月。由于债权人郭纯良主张权利时已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张娅免除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张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上诉人郭纯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