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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知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永恒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永恒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0005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欣、姜波。被告:永恒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恒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永恒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宁代理审判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