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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沁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邢金荣、卫顺利、卫文文申请执行杨小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金荣,卫顺利,卫文文,杨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沁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邢金荣,女。申请执行人卫顺利,男。申请执行人卫文文,女。被执行人杨小伟,女。邢金荣、卫顺利、卫文文申请执行杨小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小伟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小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杨小伟银行存款8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