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旺达页岩砖厂诉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剑河县看守所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人旺达页岩砖厂。地址:剑河县岑松镇平加村。法定代表人刘先军,厂长。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剑河县看守所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人马志祥,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旺达页岩砖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项目部的负责人马志祥在工行凯里新城西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项目部负责人马志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新城西路支行帐号的存款489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