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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杨守邦抵押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杨守邦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重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龙,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务部副主任。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毕相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负责人冉亮,该行行长。第三人杨守邦,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贡井支行、杨守邦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