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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秀、陈小红等与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陈小红,王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郑秀,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6。原告陈小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922。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雅,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定,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7。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陈小红诉被告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陈小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秀、陈小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陈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17元,由原告郑秀、陈小红负担。审判员 ���林碧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晓  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