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付国敏与高金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69号原告:付国敏。被告:高金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敏与被告高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国敏负担。审判员叶永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翟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