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小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付国敏与高金恒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69号原告:付国敏。被告:高金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敏与被告高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国敏负担。审判员叶永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翟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