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李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孙某某,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