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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李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孙某某,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