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勇申请执行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徐勇。被申请执行人钟勇。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徐勇申请执行钟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钟勇所有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00元予以扣划。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钟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勇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7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钟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