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藕,乔素香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27号原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被告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老庄子乡永合庄18号。被告李春藕,女性,年龄51。被告乔素香,女性,年龄42。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春藕、乔素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松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