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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执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结美与储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结美,储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王结美,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岳平,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储岳平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岳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