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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平一与刘之霍、王秀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一,刘之霍,王秀美,青岛国际招商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刘平一。委托代理人刘永华。委托代理人宋静超,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之霍。委托代理人王欣,青岛李沧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美。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国际招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一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进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洁,该公司财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一诉被告王秀美、被告青岛国际招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