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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1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阳光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接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阳光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接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653-1号原告宁夏阳光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10349,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417090-9,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南街颐和苑东区23号楼11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吴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文,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高中文化,宁夏阳光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接兄,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阳光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接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阳光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接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 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