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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姜雪丽、刘青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雪丽,刘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4030号申请执行人姜雪丽,女,汉族,1988年1月生,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青波,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雪丽与被执行人刘青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797.42元,被执行人履行634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州市人民法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姜雪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