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时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时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深圳市金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覃元涛。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时任。被告罗时任,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时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原告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