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小南与赵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南,赵合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李小南。委托代理人蔡磊,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合富。原告李小南诉被告赵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南的委托代理人蔡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合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告借款现金270000元,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事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借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60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合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合富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李小南借款2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小南现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还款日期2014.12.18赵合富2014.10.21”。后因被告赵合富向原告李小南偿还110000元。原告李小南因向被告赵合富索要余款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小南与被告赵合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合富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小南要求被告赵合富归还剩余借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合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南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赵合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皓月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