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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812号原告田某甲,农民。被告田某乙,农民。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守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与被告2010年结婚,因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田某乙辩称,我两个关系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没有和婚外女性联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经人介绍201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田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务事双方出现矛盾,三个月前原告回娘家居住不归,2015年6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5年,并生有一女,生活美满幸福,虽然生活中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的幸福家庭,互相理让,互相谅解,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