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郝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