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恩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瑞祥小区。法定代表人纪显琴,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恩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恩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刘恩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方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