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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西安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