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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启鹏与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陈启鹏,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机构代码证号码:67512046一5。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陈启鹏诉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鹏于向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启鹏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启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实际收取1000元,由��告陈启鹏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