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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熊杨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假字第53号罪犯熊杨,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2015年7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向本院提请假释建议,同年7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提讯了该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予以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得综合记功。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2013年9月16日罪犯熊杨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金勇审 判 员  向 俊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