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X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旭,刘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旭,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县兴隆镇中央村。被执行人刘明中,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水泉乡迷子地村。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刘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