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海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对结婚时间及子女状况无异议。被告刘某某与原告贾某某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好,被告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遂形成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平定县某某村的平房两间。双方无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偶有争执,但只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的和谐稳定,婚姻关系仍可继续维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