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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广杰非诉执行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执复字第7号申请复议人:李广杰,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申请复议人李广杰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立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人与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因扣留申请人47只山羊一事补偿申请人4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但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未履行该协议。现请求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立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法人关其格履行协议补偿40万元,并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广杰的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立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