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钟基亮、钟德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英,钟基亮,钟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48-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基亮,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钟德金,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陈玉英和被执行人钟德金、钟基亮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钟德金、钟基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德金、钟基亮所有的银行存款92403元。二、提取被执行人钟德金、钟基亮的工资(收入)92403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德金、钟基亮价值相当于9240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