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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借款合同为由,以借款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厚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丽宏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