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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胥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宝君,李海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358号原告:胥宝君。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代表人:李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胥宝君与被告李海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宝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宝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881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胥宝君负担。审 判 长  郑淑梅审 判 员  何丕猛人民陪审员  许家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