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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8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佟胜金与齐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胜金,齐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8557号原告佟胜金,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被告齐苗苗,女,1988年5月2日出生。原告佟胜金与被告齐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胜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苗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佟胜金起诉称:2015年4月21日,齐苗苗向佟胜金借款2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5月2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齐苗苗未能偿还,现佟胜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齐苗苗返还借款2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齐苗苗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齐苗苗向佟胜金出具借条,载明:兹向佟胜金借款27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15年5月2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钱,齐苗苗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条落款处,齐苗苗签字确认上述借款本人已收到。诉讼中,佟胜金称借条款项系从公司提取现金交付,齐苗苗未偿还过本息。上述事实,有佟胜金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齐苗苗向佟胜金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佟胜金持借条要求齐苗苗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齐苗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佟胜金借款本金二十七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七十五元,由被告齐苗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燕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