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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毕新凤申请执行于海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新凤,于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毕新凤,女。被执行人于海芳,男。毕新凤申请执行于海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海芳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于海芳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于海芳银行存款100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