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举行的结婚仪式,xxxx年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xxxx年x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取走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前给予原告彩礼26000元,要求原告依法返还。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月xx日在晋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xxxx年x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分居至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婚前被告给予原告彩礼26000元,婚后无子女。原告在被告家存放的个人财产有: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书柜2个、出门桌一个、餐桌一张(含4把椅子)、休闲椅一套、八门衣柜一套、梳妆台一个、电脑桌椅、37寸21寸电视各一个、电冰箱一个、电脑一台、空调一台、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一辆、电磁炉一套、电饭锅一个、电砂锅一个、微波炉一个、豆浆机一个、饮水机一个、吸球机一个、吹风机一个、双气灶一个、加湿器一个、电饼铛一个、杯子4套、茶壶一个、缸子12个、青蛙小红鱼存钱罐、打火机一套十个、坐在长椅上的小情侣装饰物一个、十字绣5块、不锈钢缸子6个、脸盆2个、小红碗4个、暖壶2个、包袱11个、羊绒被2个、夏凉被2个、毛巾被2个。共同财产美的落地扇一台、美的电暖气一台、凉席一个在被告家。电动自行车一辆在原告家。被告主张,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弟弟张x借原、被告12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认可该借款,辩称已经偿还原告,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应视为原、被告有共同债权12000元。原、被告主张其他债权、债务,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原、被告婚后,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彼此不能相互谅解和信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家存放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在结婚前给付原告彩礼26000元,给被告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且原、被告共同生活一年半的时间,被告要求原告依法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彩礼返还数额以5000元为宜。关于共同债权12000元,鉴于债务人系原告亲属,该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6000元为宜。原、被告主张其它债权、债务,双方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二、原告在被告家存放的个人嫁妆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书柜2个、出门桌一个、餐桌一张(含4把椅子)、休闲椅一套、八门衣柜一套、梳妆台一个、电脑桌椅、37寸21寸电视各一个、电冰箱一个、电脑一台、空调一台、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一辆、电磁炉一套、电饭锅一个、电砂锅一个、微波炉一个、豆浆机一个、饮水机一个、吸球机一个、吹风机一个、双气灶一个、加湿器一个、电饼铛一个、杯子4套、茶壶一个、缸子12个、青蛙小红鱼存钱罐、打火机一套十个、坐在长椅上的小情侣装饰物一个、十字绣5块、不锈钢缸子6个、脸盆2个、小红碗4个、暖壶2个、包袱11个、羊绒被2个、夏凉被2个、毛巾被2个准予从被告家取走。三、原告张某某一次性返还被告齐某某彩礼款5000元。四、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在原告处存放,归原告所有。五、共同财产美的落地扇一台、美的电暖气一台、凉席一个在被告处存放,归被告所有。六、共同债权12000元归原告,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齐某某6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陪审员 宿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