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方玉锋与黄苏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锋,黄苏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方玉锋。被告:黄苏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锋诉被告黄苏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玉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玉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玉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项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