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泽胜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胜,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何泽胜。委托代理人叶笃忠、方芳(受何泽胜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胜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泽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泽胜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何泽胜负担。审判员 ��王建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唯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