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吐中刑假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恒举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假字第10号罪犯黄恒举,男,一九五九年十月八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11)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恒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黄恒举与同案他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九日以(2011)吐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五月经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以该犯已鉴定为残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认罪服判,积极向政府靠拢,接受改造,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敢于同狱内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在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时完成课后作业,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方面,积极按时完成生产劳动任务。于二○一四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四年二月、九月共获季度表扬二次。该犯残疾情况经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根据指定医疗机构确诊黄恒举右眼视力指数/2米,左眼视力无光感结论,认定为残犯,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将该犯认定为残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上述情况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标准量表》、《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表》、《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罪犯病情诊断书和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虽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五年四个月,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罪犯黄恒举的残疾情况经吐鲁番地区医院确诊为右眼视力指数/2米、左眼视力无光感,该确诊结论未达到上述规定中的视力残疾标准,不符合残犯的假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恒举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纳       新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