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终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翔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罗会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上诉人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管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人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东路182号,根据民事案件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386号正黄金域首府商业4栋4楼5楼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履行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本案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