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魏某某,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