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葛晓敏与王志杨、卢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敏,王志杨,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88号原告:葛晓敏。委托代理人:蒋进宝。被告一:王志杨。被告二:卢娟。被告三:蒋浒。被告四: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杨。被告五: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忠明。被告三、五的委托代理人:杜永进。原告葛晓敏为与被告王志杨、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杜潇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进宝、被告蒋浒及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杨、卢娟、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9月18日,被告王志杨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月利率2.5%,如逾期未还,应每日支付借款总额0.3%的违约金。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款项20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五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志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从201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针对以上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王志杨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二、账户交易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已交付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被告蒋浒、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保证人对还款情况不清楚。针对上述抗辩意见,被告蒋浒、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王志杨、卢娟、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王志杨、卢娟、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被告王志杨向原告葛晓敏借款200万元,并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期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月利率2.5%,逾期不还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以借款本金0.3%计算。于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王志杨账户交付款项200万元。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盖章,约定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志杨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志杨向原告葛晓敏借款本金20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志杨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在起诉中自愿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减轻了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杨、卢娟、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晓敏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志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64元,减半收取12632元,由被告王志杨负担,被告卢娟、蒋浒、东阳市双洋电机磁瓦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捷高尔夫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潇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清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