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孔庆芳、李景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庆芳,李景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82号申请人:孔庆芳,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景昌,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孔庆芳因与被申请人李景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景昌所有的皖L×××××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孔庆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0000元(卡号:62×××13)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