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董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董立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93号原告:张光辉,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凤台化肥厂下岗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立保,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煤矿项目部保供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张光辉诉被告董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 判 长 任金阳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