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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非查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行政非诉13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查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金川区政府统办3号楼,机构代码01391017-7。法定代表人何承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该局征收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金川区景卉蜂产品经销部,住所地金川区建设路86-1号。负责人杨小琴,该店业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金川区景卉蜂产品经销部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5)第68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书》以及金环卫罚字(2015)第68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区景卉蜂产品经销部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区景卉蜂产品经销部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张晓宁审 判 员  孙荣涛代理审判员  韩晓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