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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来杰与覃启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杰,覃启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66号原告:罗来杰。被告:覃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来杰与被告覃启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来杰于2015年8月19日以纠纷已经审理需申请再次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来杰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瑾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