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赖敬爱与周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敬爱,周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赖敬爱。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头根。委托代理人周绍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敬爱与被告周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敬爱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敬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