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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赖敬爱与周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敬爱,周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赖敬爱。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头根。委托代理人周绍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敬爱与被告周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敬爱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敬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媛英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