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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辉与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02号原告:李辉。委托代理人:徐文东。被告: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对外债权(工程款及保证金)等财产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对外债权(工程款及保证金)等财产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