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竺岳军、蒋女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314号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奉化市和诚皮具有限公司、竺岳军、蒋女飞、竺嘉铭、竺亚妹、许金伟、毛竹叶、印君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奉化市和诚皮具有限公司均已经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的厂房抵押给了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本院另案处置后统一分配。被执行人竺岳军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镇横河路32-2号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竺亚妹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广济公寓2幢301室的房产,本院另案处置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嘉荣制衣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82810.53元及违约金;应当赔偿律师费损失95000元;被执行人奉化市万豪事制衣厂、奉化市和诚皮具有限公司、竺岳军、蒋女飞、竺嘉铭、竺亚妹、许金伟、毛竹叶、印君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23634元、执行费23414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3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