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冯某,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路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