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曹桂吉与孙晓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吉,孙晓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曹桂吉。被告孙晓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吉诉被告孙晓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曹桂吉未能提供被告孙晓芝的准确地址,导致司法文书无法送达,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桂吉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审判员  陈黎明审判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