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曹桂吉与孙晓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吉,孙晓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曹桂吉。被告孙晓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吉诉被告孙晓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曹桂吉未能提供被告孙晓芝的准确地址,导致司法文书无法送达,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桂吉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审判员 陈黎明审判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淑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