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石华与范红霞、高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范红霞,高渝均,高煜程,高光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38号原告石华。被告范红霞。被告高渝均。被告高煜程。被告高光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与被告范红霞、高渝均、高煜程、高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叶 琪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