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执民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万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吕向东,邹玉焦,陈正光,章锦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学敏。被执行人: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光。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学理。被执行人: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圣青。被执行人: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光。被执行好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光。被执行人:吕向东。被执行人:邹玉焦。被执行人:陈正光。被执行人:章锦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轩公司)、宁波万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吕向东、邹玉焦、陈正光、章锦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浙甬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归还借款人民币151964223.08元及相关利息,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对被执行人盛轩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51、361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万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圣东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吕向东、邹玉焦、陈正光、章锦绿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与陈正光、章锦绿、盛轩公司、朱书川、王瑞霞、吕向东、邹玉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浙甬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也已生效,被执行人盛轩公司应向申请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归还借款人民币89337362.19元及相关利息,并对被执行人盛轩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6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建筑面积4594.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0】第0103332,使用面积1431.59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正光、章锦绿、盛轩公司、朱书川、王瑞霞、吕向东、邹玉焦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浙甬执民字第62号,且上述房地产在该案中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本案申请人同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对上述房地产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故对两案一并处理。因各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盛轩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51、361号的抵押房地产在淘宝网上予以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抵押房地产以人民币245000484.97元的价格抵偿债务,债务抵偿后对于剩余的10000000元贷款本息,被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偿还,双方当事人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盛轩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51、361号的抵押房地产作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后,本案尚有10000000元的贷款本息未履行,为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相关协议,由被执行人宁波大世界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承诺在2015年12月底偿还。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甬执民字第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